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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6 21:42:26 浏览人数:

闽商院发〔201845

 

关于印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学院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

2018425

 

附件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计划性财政科研项目(即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经济责任,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由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科研计划而来的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省级各类基金项目和规划项目、教育厅教育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协同工作机制。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各院系(部)、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强化学校的法人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科研、财务等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科研处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经费的统一核算、监督管理和费用支出审核。

(三)按照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单位履行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协助办理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六)审核项目绩效支出方案。

(七)负责经费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务处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协助编报经费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三)管理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项目研制成本,按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协助编制项目概预算、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及项目财务决算。

(五)协助公开年度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六)负责经费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监察审计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监察审计负责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不定期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院系(部)二级单位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院系(部)二级单位负责承担本单位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审批经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配合有关职能单位,评价科研绩效。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在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三)负责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将科研人员违反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承诺等科研不诚信行为,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管理,与其科研绩效考核、科研项目及成果推荐申报、科技评先评优等活动相关联,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将严重失信和不端行为者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及其耗材、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材料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和分析等发生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含会务费)等。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合并为一个预算科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论文版面费、书刊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资料收集(或整理、翻拍)费、翻译费和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助研费、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科研辅助人员工资及全日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和专职科研财务助理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成果验收(评审)等活动,须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

11. 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实验、加工、分析测试等相关费用,立项时其金额已列入预算,且立项前学校(法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或案例分析、数据跟踪采集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3.其它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果推广应用培训费、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科研用房)租赁费、试验费、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办公用品费以及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纵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1.管理费: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与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2.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科研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如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实际绩效的支出。

3. 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按照立项主管单位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比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0万元—50万元(含)的部分为30%5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严格按照各类计划项目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和拟外拨经费(须在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约定)等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须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确定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和全职科研财务助理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合理的支付标准进行计算,劳务费支付标准不超过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进行合并预算,三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20%,如超过需提供测算依据,具体预算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由我校主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按会议费或差旅费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

(一)对项目组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即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具体支出按照《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其他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间接经费预算,如无明确预算额度和比例要求的,按照《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校资助项目和各类人才引进项目均不设间接费用。学校配套经费不予列支间接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

(一)纵向科研项目支出的预算调整,项目立项管理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核准;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给予学校预算调剂权限的,或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允许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及其他支出。

(二)除立项管理单位有明确或特殊规定外,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3 类经费预算确定后,额度不得调增。上述预算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可自行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预算调整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部)、科研处审批,并在项目结题验收前30日向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以科研计划下达、立项主管部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申请时获准的开支范围和额度合理编制预算。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承诺制度,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经费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学校签订《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并上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立项资助。

科研项目预算内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在项目立项、中期、结题阶段分别按40%、40%、20%比例支出(总经费≤1万元的项目,分别按70%、20%、10%比例支出)经费报销时须由科研处审核经费开支进度。经费支出额度审批权限具体如下: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有校内配套经费的项目,上级拨款使用完后,方可对校内配套经费予以开支;若结项后,校内配套经费还有结余的,可在半年内用于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须按照立项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等文件中约定的合作(协作)单位和金额,以及财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的额度、开支使用、预算执行、经费调整等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购置经费额度<7000/台(套)的固定资产,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7000/台(套)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如涉及政府采购,或属于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须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入库登记管理。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置项目研发所需的耗材、试剂、样品、标本以及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等物资,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项目组办理领用手续;图书资料须由校图书馆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图书使用和保管按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项目批复预算或说明中已列示的以外,材料费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和办公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及会议论文、审批文件、出国行程表等资料。非项目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以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考察、访问、学习或参观等出国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开支,因项目研究需要增补申请书(或任务书、预算书)中未列示的、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员(如研究生或博士后等)为项目组成员,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立项管理单位有其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须按照《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暂行办法》中科研专项支出审批规定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差旅费开支情况说明表》(科研项目专用)。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还须同时提供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科研差旅费支出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不受职称、职务限制,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须按照《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暂行办法》中科研专项支出审批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会议费支出参照上级财政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会议费支出应合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及有关等部门的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由发放对象本人签收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成员。

1: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标准表

专家咨询费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

会议咨询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800//半天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半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半天,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或全省性专业规划等一般不超过3000//半天

通讯咨询

不超过100//

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或全省性专业规划等一般不超过300//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不超过500//半天

通讯咨询

不超过80//

劳务费

课题组临时性聘请科研辅助人员

不超过80//

课题组聘请的全职科研人员

参照学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注:1.召开专家咨询会原则上不超过2天。会期为2天以上(含)的,第2天及以后按照以上标准的80%发放。

      2.国家、省或项目主管单位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支出中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资料购置和通用性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购置费,不得列支专利维护费、日常办公电话费、网络费和日常手机通讯费用以及非本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等相关费用;国家、省社科项目不得列支出版或版面费。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须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认真履行承诺:保证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原则;不得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用科研经费支付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的任何费用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后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科研计划项目,其剩余经费按立项主管部门规定处理,如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回统筹或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承担科研经费使用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研经费支出公开制度,接受学校广大师生监督。财务处协助科研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学校上一年度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需接受审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办公室                        2018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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