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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6 21:42:41 浏览人数:

闽商院发〔201846

 

关于印发《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学院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

2018425

 

附件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各类科研机构(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包括: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三类。

1国家级:指经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批准下达,列入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省部级:指经国家教育部等部委(除发改委、科技部)、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社科联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3市厅级:指经省教育厅或设区市等厅级单位或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二)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

(三)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上述科研机构可挂靠学校条件成熟的、学科相同、相似或相近的院系(部)。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变更

第三条 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设立。

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省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符合社会需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具备承担国家和本省科研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及培养高层次人才任务。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由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其研究成果具有延续性和高度相关性;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承担过一个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艺术作品获国家级专业协会(不含分会)主办的奖项。

(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素质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专兼职研究人员数文科不少于3人,理工科不少于5人;研究人员中教授、副教授或博士不少于1人;可聘请校外研究人员参加,但不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具有稳定的科研任务。正在承担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多项横向科研项目;3年内年均科研经费文科不少于8万元,理工科不少于12万元;以及在不低于CSSCI级别的刊物上,年均发表2篇以上论文等科研成果;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重点支持学校亟需发展和扶持的学科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

挂靠院系(部)的科研机构,其所挂靠院系(部)须提供科研场所,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申报、审批、变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向科研处申报。

(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由所挂靠的院系(部)或所依托的研究团队向科研处提交《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需同时附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三)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学院xxx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命名为学院—‘外联单位名称’xxx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

(四)申请材料经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建设。获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认定。

(五)科研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更名或更换负责人应先获得挂靠院系(部)同意后,将变更事项、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科研处,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认定。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启动经费支持及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校级文科类科研机构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启动经费,校级理工类科研机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启动经费。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启动经费参照校级标准执行。

批准立项的市厅级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在建设期内由学校为理工类科研机构提供不低于3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为文科类科研机构提供不低于1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机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重点(开放)实验室、省部级文科基地等,在建设期内由学校为理工类科研机构提供不低于5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为文科类科研机构提供不低于3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科研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具体的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建设进度以及完成目标等。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成立的不同科研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请书上必须注明项目资助期满(一般为3年)提交的成果清单。提交成果包含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主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会议上发言、争取到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获市厅级以上各类奖励、向省级以上人大或人民政府建言被采纳、获授权专利和科技产业化转化的成果等。提交的成果清单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不设行政级别,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本校在编在岗人员。

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挂靠院系(部)或依托的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挂靠院系(部)或所依托的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聘任。

学校对科研机构负责人将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科研机构业务上接受科研处指导,建设运行依托相关院系(部)或研究团队进行,原则上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相关院系(部)或研究团队管理。

科研机构要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带动人员的流动和有效整合,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形成并行运作、协同攻关的学科群体和开放式的基础平台。

第九条 除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外,科研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及科研处审查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加盖学校公章;科研经费须汇入学校账户,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核算;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院。

第十条 科研机构可申请刻制公章,各科研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和保管制度,规范公章的管理,做到使用合法和专人保管。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管理,原则上按需配置一定面积的实验室场所。

第四章  资助、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在建设期内的资助、考核与评估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同级别科研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应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做好规划和内涵建设,建设网站,适时参加考核评估或验收,并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推优、评优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机构须做好年度统计与归档,科研成果应标注科研机构名称;对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科研处。

挂靠院系(部)的由其所挂靠的部门负责中期检查并报科研处备案,其余机构由科研处负责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停拨后续科研启动经费,并限期整改。

学校对科研机构每3年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参加考核的科研机构必须填写《学院科研机构考核表》,一式两份,挂靠院系(部)和科研处各一份。

校级科研机构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期满,须接受实地考察及考核评估,达到以下考核标准中三项为考核合格,达到五项为考核优秀: 

1获批为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2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本专业领域《年度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

3举办学术研讨会三场以上,每场参加者不少于20人。

4新增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5年度到校课题经费(不含学校资助经费),理工科不少于30万,人文社科不少于10万元。

6在权威及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或研究咨询报告被地级以上政府采纳4篇以上。

7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到校金额5万元(以上专利等均指职务专利)。

8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科研奖;或艺术作品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协会(不含分会)主办的奖项。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期满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奖励,并在各类基金、推荐申报高级别科研平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未参加考核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积极参与科研机构的组织和建设,业绩突出者,学校将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项目申报以及各种评优评先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科研机构予以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一)连续两年无任何科研成果或学术活动,已名存实亡的科研机构。

(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三)研究方向发生较大变化。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等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或成果完成人应是该科研机构成员,所有项目成果应与机构研究方向具有相关性,并以科研机构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九条 资助(启动)经费以科研机构建设专项形式,按照立项60%、中期30%,终期10%的比例,下达给科研机构。主要用于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各级机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提交经费预算一览表和工作进度表,由科研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备案后方可下达,开支参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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