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8〕50号
关于印发《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起草、征求各单位意见、相关部门会稿、修改完善等环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激励创新,加强联合,突出重点,促进转化,服务社会”的科技工作方针,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含校内购买服务)的项目及经费。包括学校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及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备案;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结题和绩效支出审核。
第四条 承接横向项目的院系(部)对本部门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指导编制项目预算与合同签订,协助做好项目绩效考评,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横向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在横向项目的合同订立、立项、经费使用、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经项目承担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定。其中合同经费≥ 10 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凡未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擅自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学校在科研绩效、项目等级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四章 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审批表》《横向项目立项登记表》和财务处出具的项目经费到账凭证至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合同签订或经费到账时间即项目立项时间。
第十四条 立项后,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报销卡》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表》填写情况进行报销。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委托方、项目承担院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十八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后由项目组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合同中体现。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合同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按预算制进行管理的横向项目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占总经费的50%)和间接费用(占总经费的50%)组成。开支内容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及其耗材、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材料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和分析等发生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含会务费)等。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合并为一个预算科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论文版面费、书刊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资料收集(或整理、翻拍)费、翻译费和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助研费、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科研雇工工资及全日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和专职科研财务助理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成果验收(评审)等活动,须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11.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实验、加工、分析测试等相关费用,立项时其金额已列入预算,且立项前学校(法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或案例分析、数据跟踪采集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果推广应用培训费、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科研用房)租赁费、试验费、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办公用品费以及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1.管理费: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与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学校管理费为到账经费的2%,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为到账经费的3%。各院系(部)可自主支配(包括发放绩效奖励等)。
2.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科研人员(含科研管理辅助人员,如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实际绩效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履行有关报批(报备)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一)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共同审批,报财务处备案,如果变更经费额度超过 5 万元,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预算调整申请,须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预算调整申请表应在项目结题验收日 30 天前报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
第七章 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及“合理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法人代表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制和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横向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各一份,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全部责任。经费支出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报销,除委托单位有特别规定或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之外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外拨不超过 1 万元的,凭发票报销;超过 1 万元(含)的,凭签订合同(协议书)和发票报销。外拨给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委托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办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在结项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报科研处审核。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在职研究人员等)及科研辅助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等)。
第八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须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学院横向项目结项申请表》及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横向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对账目予以冻结。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结题的横向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结余经费分别上缴学校5%,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5%,其余90%由项目组自主支配(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上缴的结余经费专项用于学校或院系(部)科研发展支出。
第九章 横向项目等级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项目,根据项目到账经费额度(不含外拨经费),由科研处认定相应课题级别。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到位经费5—20 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市厅级科研课题认定;20—60 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级科研课题;60万元/项及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课题。
社会科学类项目到位经费 2—10 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市厅级科研课题;10—30 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级科研课题;30 万元/项及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课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合同书的约定,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并接受项目委托方、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科研处书面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或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横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建立横向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反第二十八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课题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将横向项目作为校内部门和科技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并按照学校科研绩效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此之前立项且尚未发生经费开支的横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编制经费预算并开支课题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