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8〕49号
关于印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起草、征求各单位意见、相关部门会稿、修改完善等环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切实履行法人单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级各类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资助的各类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校级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不予列支。其他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有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的,则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用于学校的成本耗费补偿(管理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第三条 间接经费开支范围
(一)管理费: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与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二)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科研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如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实际绩效的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的预算
间接经费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其中:
(一)自然科学类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后5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 20%;500万元— 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20万元—50万元(含)的部分为30%; 5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间接经费分配与管理
(一)学校对间接经费进行统筹管理,间接经费下设学校管理费和科研绩效两个“子目”。
(二)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提取按照预算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核定,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比例;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比例核定;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比例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比例核定。
(三)科研绩效可用于对项目组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也可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外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实验及办公场所日常水电气燃料费、办公电话费、邮费、网络信息通讯费(指非住宅网络)、专利年费、办公软件、专业图书资料、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费和科技成果评审所需的费用等支出。
(四)科研绩效根据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经项目主管单位(或主持单位)结题验收后分期或一次性发放,科研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
第六条 间接经费支出审批
(一)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二)科研绩效支出原则上必须在完成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等),严禁非课题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对于从直接经费中开支劳务费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给予绩效奖励。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或学校核定的额度。
(三)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院系(部)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计税和转账手续。绩效发放时间一般在结项当年度完成,或者结项后6个月内完成;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七条 科研绩效考核原则上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或主持单位)在结题验收时对项目总体完成情况的考核与评价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
(一)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等两类项目资金(计划经费不少于8万元)结项绩效分按时结项绩效和延期结项绩效,具体规定如下:
1. 按时结项绩效发生在项目按时(或延期不超过一年)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后,按项目的绩效预算全额发放。
2. 延期结项绩效发生在项目经两次或一年以上延期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除鉴定良好以上(不含)按全额发放,不定级别的鉴定成果均认定为良好)后,按绩效预算的80%发放;剩余部分的10%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转为院系(部)科研发展基金。
(二)省自科基金项目和社科规划项目等其他类别纵向项目的绩效发放主要以项目通过结项验收为前提,在项目按时(或延期不超过一年)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的全额绩效;项目经两次或两年(含)延期后通过结项验收的,在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发放项目绩效的80%;剩余部分的10%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转为院系(部)科研发展基金。
(三)项目延期两次或两年(不含)以上结项验收的,其绩效不予发放,由学校收回统筹或作为学校、院系(部)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条 学校为国家级计划性子课题(子任务)承担单位的(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供公函,并有到账经费),其绩效考核原则上应纳入项目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安排;如未纳入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也可参照学校为项目主持单位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条 项目研究或成果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学校可追回科研绩效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绩效的行为,按照财政有关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