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校级先进个人、先进班级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具体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先进个人、先进班级评选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班级、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先进个人、先进班级评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班级评审采用学年或学期制,即本学年9月评审上一学年的先进个人、先进班级,毕业班的先进个人、先进班级评审在3-5月进行。
第三章 先进个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积极分子。
第八条先进个人的评审主要以班为单位,校院(系)两委单列由所管理单位考核;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的比例分别为院(系)学生总数的5%、5%、10%。
第九条 参评先进个人需评审学年或学期没有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三好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无补考记录;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班集体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级学生干部、各院(系)助理辅导员、院(系)学生干部、班委、学生自律会成员,宿舍舍长,校院(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3.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无补考记录;
5.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积极分子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应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50%,在文娱、体育、生劳、自律、宣传、社团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
第四章 先进班级
第十一条先进班级占院(系)班级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学校授予先进班级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全班智育评价成绩和德育评价成绩总和的均值排名在所在院(系)前30%,且:
1.评审学年或学期无违法记录,违纪率低于5%;
2.评审学年或学期全班必修课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先进个人、先进班级的,学校将撤销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为获奖学生和班级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