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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

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3 21:37:20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和学院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国家代偿和学费减免政策;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推荐名单;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学费减免信息档案;协调代偿及学费减免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武装部工作职责

向应征入伍学生讲解国家资助政策,指导学生完成资助申请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审核及政审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及代偿工作的通知,并按照要求收缴和汇总入伍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密切联系往届毕业生,通过各种通讯渠道将学校相关通知传达到位。

第十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审核;负责管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发放学生学费代偿金。

第十一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如保留在校学生学籍和新生入学资格等)和教务管理相关工作,说明相关政策,协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代偿标准和年限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章 代偿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至所在学院。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财务处审核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后,由学院汇总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同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四)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后实施放款,及时支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名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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