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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工作

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3 21:33:32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和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窗口。为明确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全体学生在学生宿舍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维护宿舍正常的秩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居住的宿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部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生宿舍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生宿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指挥宿舍内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相关制度;

(四)检查、监督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在学生宿舍开展工作的情况,通报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学生宿舍规范标准,指导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建立宿舍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安全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监管责任;

(二)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习,使学生和管理人员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四)配合地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宿舍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五)加强学生宿舍安全常规检查、隐患排查、自查整改、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指导处置学生在宿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安排部署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强化宿舍内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三)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对宿舍内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四)实行敏感时期、节假日学生宿舍学工干部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五)建立学生宿舍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和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六)指导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宿舍民主管理,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引导学生文明住宿,聚焦宿舍安全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实行24小时宿舍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宿舍大门的管理和宿舍安全信息的报送;

(二)加强宿舍电路检查与检修,防止学生私拉电源或电路老化而引起着火;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学生管理的主体单位,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上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各二级学院班主任联系学生宿舍制度,确保每个宿舍都有班主任联系,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三)辅导员须经常组织开展宿舍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和检查,做好学生宿舍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落实专职辅导员进驻宿舍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住宿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晚熄灯、门禁制度。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至周六23:30熄灯,考试时间及节假日24:00熄灯。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台灯等照明。必须在23:00关门前进入宿舍楼,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严禁留宿外来人员,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活动;在寒暑假期间,确需留校住宿者须由二级学院审批,同时向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书面备案。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寒暑假或外出实习期间,应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给他人,离校或调换宿舍时应将钥匙交回后勤管理处,不得私自更换锁具。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携带物品出入学生宿舍,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拆卸、私改用电线路或私拉电线,改造宿舍内水、电、暖、网等设施。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宿舍秩序。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楼内或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室内外墙壁上张贴不健康或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字画、广告、启示等;不得随意刻画、涂写等。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宿舍秩序混乱,影响宿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窗台、阳台、栏杆上放置杂物,以免坠落伤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微波炉等违规电器或存放高于1200w的超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器具;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吸烟或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严禁使用不合格插排和转换器,一个插座上只能连接一个插排和转换器,插排和转换器应远离床铺和衣物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有配合、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发生刑事、治安、消防等案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在能力范围内保护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离开宿舍,忘记关闭水电、门锁的;

(二)吸烟和乱扔烟蒂的;

(三)向窗外抛扔垃圾,在窗台、阳台、栏杆上放置杂物的;

(四)打球、踢球、滑旱冰、高声喧哗、播放高音音响的;

(五)在宿舍门口、消防通道等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的;

(六)私自跨宿舍进行电脑网线连接,私拉乱接公共网线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安全、卫生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

(三)经常晚归、夜不归宿的;

(四)饲养宠物的;

(五)故意损坏水、电、暖、网、家具等公共设施,或撬门破锁、私自换锁的;

(六)私拉乱接电线的;

(七)存放违规电器(如: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微波炉等违规电器)或高于1200w超功率电器的;

(八)存放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器具的。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出租床位的;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三)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故意损坏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五)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二)私改线路、破译密码、解除限电开关窃电的,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原装固定用电设施的;

(三)使用违规电器(如: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棒、电熨斗、电暖气、电热毯、电磁炉、电炉、微波炉等违规电器)或高于1200w超功率电器的;

(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煤气炉等器具的;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的;

(六)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设施,宿舍成员互相推诿难以确认责任的,视为宿舍全体学生违章使用,负共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照规定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推优入党资格等。

第三十条 在宿舍违纪的学生,思想态度不端正,认错不积极,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程序及相关事宜,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发生在学生宿舍内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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